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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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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灣學術網路以支援全國各級學校、研究機構及相關單位間之教學與學術研究活動及教育行政應用服務為目的,其管理組織,依序分為下列三個層級: (一)臺灣學術網路管理會:設立於本部,成員為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司長一人、區域網路中心代表十三人、直轄市、縣(市)教育網路中心(以下簡稱縣市教育網路中心)代表二十二人、國家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代表一人及中央研究院代表一人,共計三十八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二)區域網路中心及縣市教育網路中心:由十三所大學分別設立區域網路中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縣市教育網路中心。 (三)連線臺灣學術網路之各單位(以下簡稱連線單位)。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各網路中心及連線單位得設相關管理會、小組或類似性質之組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第2條規定臺灣學術網路的管理組織分為三個層級。首先是臺灣學術網路管理會,由本部邀集專家學者、區域網路中心和縣市教育網路中心代表組成,成員數量介於35至40人之間。其次是區域網路中心和縣市教育網路中心,十三所大學各自設立區域網路中心,而直轄市和縣市政府則設立縣市教育網路中心。最後是連線臺灣學術網路的各個單位,包括區域網路中心和縣市教育網路中心。第二和第三款的網路中心以及連線單位可以設立相關的管理會議、小組或類似的組織。 根據上述法條,可參考臺灣學術網路總中心的網站提供的資訊。例如,臺灣學術網路總中心的網站提供了有關各網路中心和連線單位的相關資訊和組織架構。這些資訊可以作為釐清該法條所指的不同層級管理組織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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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第 2 條規定:「二、臺灣學術網路以支援全國各級學校、研究機構及相關單位間之教學與學術研究活動及教育行政應用服務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