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下列單位得申請連線臺灣學術網路: (一)教育行政機關及其附屬機構。 (二)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 (三)本部輔導設置之數位機會中心。 (四)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審議通過之實驗教育機構。 (五)其他符合臺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並經臺灣學術管理會審議通過之單位。 前項連線單位及在其所屬區域之使用者,應遵守相關法令及本管理規範之規定。連線單位應負責管理單位內部網路及共同維護臺灣學術網路。
根據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第3條,有以下單位可以申請連線臺灣學術網路: 1. 教育行政機關及其附屬機構。 2. 依法設立的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 3. 本部輔導設置的數位機會中心。 4. 其他符合臺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並經臺灣學術管理會審議通過的單位。 這些連線單位以及其所屬區域內的使用者,應遵守相關法令及本管理規範的規定。連線單位應該負責管理其內部網路並共同維護臺灣學術網路。 參考資料: 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https://activity.tanet.edu.tw/tanet2/html/guide_rule.html)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