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臺灣學術網路在符合使用目的範圍內,基於互惠合作需要,得經臺灣學術網路管理會審議通過後,與其他網路服務提供者互連,以提升資訊交換能力;互連雙方不得利用對方之頻寬從事不符互連目的之行為。 互連雙方如有違反本規範等相關規定,應由使用者所屬之網路服務提供者盡管理之責(例如:進行阻擋、斷線服務)。
根據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第4條,臺灣學術網路在符合使用目的範圍內,可以與其他網路服務提供者進行互連,以提升資訊交換能力。但互連雙方不得利用對方的頻寬從事不符合互連目的的行為。如果互連雙方違反了本規範或其他相關規定,則應由使用者所屬的網路服務提供者負責管理,例如進行阻擋或斷線服務。 參考資料: - 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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