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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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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臺灣學術網路在符合使用目的範圍內,基於互惠合作需要,得經臺灣學術網路管理會審議通過後,與其他網路服務提供者互連,以提升資訊交換能力;互連雙方不得利用對方之頻寬從事不符互連目的之行為。 互連雙方如有違反本規範等相關規定,應由使用者所屬之網路服務提供者盡管理之責(例如:進行阻擋、斷線服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第4條,臺灣學術網路在符合使用目的範圍內,可以與其他網路服務提供者進行互連,以提升資訊交換能力。但互連雙方不得利用對方的頻寬從事不符合互連目的的行為。如果互連雙方違反了本規範或其他相關規定,則應由使用者所屬的網路服務提供者負責管理,例如進行阻擋或斷線服務。 參考資料: - 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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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第 4 條規定:「四、臺灣學術網路在符合使用目的範圍內,基於互惠合作需要,得經臺灣學術網路管理會審議通過後,與其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