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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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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連線單位及其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利用臺灣學術網路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 (二)存取影響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資訊。但因教學或研究之必要,且已設置適當之區隔保護機制者,不在此限。 (三)法使用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四)非法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五)非法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六)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大量傳送電子垃圾郵件或類似資訊,及其他影響臺灣學術網路系統正常運作之行為。 (七)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或其他類似功能之方法,從事散布謠言、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威脅或其他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資訊。 (八)其他不符臺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前項各款行為涉及不法情事者,使用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負法律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第9條的內容,以下進行釋義: (一)利用臺灣學術網路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 此項規定禁止使用臺灣學術網路進行營利性商業活動。這意味著學術網路的使用者不能透過這個網路進行商業交易或賺取營利。例如,一個學生不能在學術網路平台上開設一個商業網店。 (二)存取影響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資訊。但因教學或研究之必要,且已設置適當之區隔保護機制者,不在此限。 這項規定禁止使用者存取會影響兒童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的資訊。不過,在教學或研究上的必要情況下,且已經設置了適當的保護機制時,則不受此限制。 (三)非法使用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此項規定禁止使用他人的帳號密碼非法進入他人的電腦或相關設備,或是違法地破解使用電腦的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的漏洞入侵他人的電腦或相關設備。 (四)非法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此項規定禁止非法地取得、刪除或修改他人的電磁紀錄,包括但不限於私人電子郵件、檔案或資料。 (五)非法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此項規定禁止使用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非法地干擾他人的電腦或相關設備,例如透過惡意軟體或病毒來干擾他人的電腦運作。 (六)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大量傳送電子垃圾郵件或類似資訊,及其他影響臺灣學術網路系統正常運作之行為。 此項規定禁止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大量傳送垃圾郵件或類似資訊,以及其他可能影響臺灣學術網路系統正常運作的行為。 (七)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或其他類似功能之方法,從事散布謠言、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威脅或其他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資訊。 此項規定禁止使用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或其他類似功能進行散布謠言、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威脅或其他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的資訊行為。 (八)其他不符臺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此項規定禁止其他與臺灣學術網路的設置目的不相符合的行為。 根據上述法規之解釋,可知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第9條主要是為了維護學術網路的正常運作,保護使用者的隱私和安全,同時禁止任何可能影響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違法取得、變更電磁紀錄、干擾他人電腦、濫用網路資源、傳播不當資訊等行為。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臺灣學術網路的正常運作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 少年名詞
  • 名詞
  • 詐欺名詞
  • 騷擾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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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第 9 條規定:「九、連線單位及其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利用臺灣學術網路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 (二)存取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