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連線單位應要求其使用者尊重智慧財產權,並不得為下列可能涉及侵害網路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下載或重製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公開於網路上。 (四)任意轉載電子佈告欄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之文章。 (五)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爭議之行為。
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第10條的內容規定了連線單位在使用者使用網路時應遵守的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具體而言,使用者不得進行以下可能涉及侵害網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1. 使用未經授權的電腦程式。 2. 下載或重製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 3. 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將受保護的著作公開於網路上。 4. 任意轉載電子佈告欄或其他線上討論區的文章。 5. 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爭議的行為。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維護智慧財產權的尊重,並防止網路使用者對他人的智慧財產權造成侵害。如果連線單位和使用者違反了這些規定,可能會觸犯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法律法規。 參考資料: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https://5602c6e8a16ed.site123.me/blog/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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