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少年保護官應於收受保護管束案件之日起七日內,通知受保護管束少年(下簡稱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於指定日期來院報到。
根據法院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要點第2條,少年保護官應於收受保護管束案件之日起七日內,通知受保護管束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於指定日期來院報到。在此條款中,法院有義務在接受保護管束案件後的一周內通知被保護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負責保護少年的人,指定一個日期前來法院報到。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受保護少年及其相關人士在開始執行保護管束前接受必要的指導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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