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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要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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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少年來院報到時,應填載生活情況報告表;如由少年以外之人代為填寫,少年保護官應註明少年不能填寫之事由,並請代填之人簽名。 少年未如期報到時,少年保護官應連絡少年或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學校教師等相關人員,詢問原因並紀錄,附入保護管束執行卷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要點第3條,當少年來院報到時,應填寫生活情況報告表。如果由代填寫的人填寫,少年保護官應註明未能填寫的原因,並請代填寫的人簽名。 另外,如果少年未如期報到,少年保護官應該聯繫少年或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的人、學校教師等相關人員,詢問原因並記錄下來,放入保護管束執行卷內。 根據以上資料,這條法規要求少年來院報到時填寫生活情況報告表,並附上代填寫者的簽名和註明未能填寫的原因。如果少年未如期報到,保護官應詢問原因並紀錄下來。這些要求旨在確保對少年的保護和監管工作的有效執行。

  • 少年名詞
  • 少年保護官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保護管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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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要點第 3 條規定:「三、少年來院報到時,應填載生活情況報告表;如由少年以外之人代為填寫,少年保護官應註明少年不能填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