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少年來院報到時,應填載生活情況報告表;如由少年以外之人代為填寫,少年保護官應註明少年不能填寫之事由,並請代填之人簽名。 少年未如期報到時,少年保護官應連絡少年或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學校教師等相關人員,詢問原因並紀錄,附入保護管束執行卷內。
根據法院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要點第3條,當少年來院報到時,應填寫生活情況報告表。如果由代填寫的人填寫,少年保護官應註明未能填寫的原因,並請代填寫的人簽名。 另外,如果少年未如期報到,少年保護官應該聯繫少年或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的人、學校教師等相關人員,詢問原因並記錄下來,放入保護管束執行卷內。 根據以上資料,這條法規要求少年來院報到時填寫生活情況報告表,並附上代填寫者的簽名和註明未能填寫的原因。如果少年未如期報到,保護官應詢問原因並紀錄下來。這些要求旨在確保對少年的保護和監管工作的有效執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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