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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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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少年保護官聲請免除撤銷保護管束執行,於免除或撤銷之裁定未確定前,仍應繼續輔導或追蹤少年近況,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法院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要點第 7 條規定如下:少年保護官在聲請免除或撤銷保護管束執行後,即使裁定尚未確定,仍應繼續輔導或追蹤少年的近況,并給予必要的協助。 參考資料: 根據保護管束執行法第 21 條之 1 及第 30 條之 1,法官或九人兼同案審判委員會聲請免除或撤銷保護管束執行時,少年保護官應提供有關少年的輔導紀錄及近況報告作為參考。此外,根據同法第 32 條,法院裁定免除或撤銷保護管束執行後,少年保護官仍應繼續輔導或追蹤少年的近況,并給予必要的協助。

  • 少年保護官名詞
  • 免除名詞
  • 撤銷名詞
  • 保護管束名詞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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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要點第 7 條規定:「七、少年保護官聲請免除或撤銷保護管束執行,於免除或撤銷之裁定未確定前,仍應繼續輔導或追蹤少年近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