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少年保護官聲請免除或撤銷保護管束執行,於免除或撤銷之裁定未確定前,仍應繼續輔導或追蹤少年近況,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根據上述資料,法院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要點第 7 條規定如下:少年保護官在聲請免除或撤銷保護管束執行後,即使裁定尚未確定,仍應繼續輔導或追蹤少年的近況,并給予必要的協助。 參考資料: 根據保護管束執行法第 21 條之 1 及第 30 條之 1,法官或九人兼同案審判委員會聲請免除或撤銷保護管束執行時,少年保護官應提供有關少年的輔導紀錄及近況報告作為參考。此外,根據同法第 32 條,法院裁定免除或撤銷保護管束執行後,少年保護官仍應繼續輔導或追蹤少年的近況,并給予必要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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