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少年保護官認少年有交付他人協助執行之需時,應填具意見書,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報請少年法院(庭)同意後,始得交請他人協助執行。 函請他人協助執行保護管束時,應告知須嚴守業務上知悉之秘密,並妥管個案資料,以維少年之權益。
根據問題的內容,這段資訊不包含「法院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要點第 8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針對該條的解釋和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