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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要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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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少年保護官少年有交付他人協助執行之需時,應填具意見書,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報請少年法院(庭)同意後,始得交請他人協助執行。 函請他人協助執行保護管束時,應告知須嚴守業務上知悉之秘密,並妥管個案資料,以維少年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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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的內容,這段資訊不包含「法院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要點第 8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針對該條的解釋和範例。

  • 少年保護官名詞
  • 少年名詞
  • 第五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 保護管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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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要點第 8 條規定:「八、少年保護官認少年有交付他人協助執行之需時,應填具意見書,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要點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