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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要點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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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司法院得依業務視導結果,將少年保護官執行保護管束情形,送請該管法院列為年度考績參考,或依相關規定簽敘事實,報請獎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要點第9條的規定,司法院可依業務視導結果,將少年保護官執行保護管束的情形,送請該管法院列為年度考績參考,或依相關規定簽敘事實,報請獎懲。 在上述的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法院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要點第9條的詳細內容或範例,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例子。

  • 少年保護官名詞
  • 保護管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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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要點第 9 條規定:「九、司法院得依業務視導結果,將少年保護官執行保護管束情形,送請該管法院列為年度考績參考,或依相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要點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