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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徵收訴訟費用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行政訴訟事件因無審判權或無管轄權而為移送時,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書記官即應速將裁定正本及相關卷證、送達證書等附入卷宗,送交受移送之法院。如當事人已繳納裁判費,並應注意將繳費之收據附入卷內。如日後發生應予退還費用之情形,受移送之法院應確定應予退還之數額,通知原收款法院退還,並副知當事人。(參照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七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七條之七第三項、第七條之八、行政訴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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