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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徵收訴訟費用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四、行政訴訟事件因無審判權或無管轄權而為移送時,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書記官即應速將裁定正本及相關卷證、送達證書等附入卷宗,送交受移送之法院。如當事人已繳納裁判費,並應注意將繳費之收據附入卷內。如日後發生應予退還費用之情形,受移送之法院應確定應予退還之數額,通知原收款法院退還,並副知當事人。(參照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七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七條之七第三項、第七條之八、行政訴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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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徵收訴訟費用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4 條规定了行政訴訟事件因無審判權或無管轄權而移送的程序。根據此條,書記官在收到移送訴訟之裁定後,應迅速將裁定正本、相關卷證、送達證書等文件附入卷宗並送交受移送之法院。如果當事人已繳納了裁判費用,書記官應注意將繳費的收據附在卷內。如果日後發生應予退還費用的情況,受移送之法院應確定應予退還之數額並通知原收款法院退還,同時副知當事人。這條規定的參照法條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七條、第七條之七第三項、第七條之八、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根據這些法條,書記官應按照所述程序進行應收費用的處理,以確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參考資料: - 行政法院組織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30031) - 行政訴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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