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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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人依法令規定申請許可開發、籌設或設置,須取具申請開發範圍內國有土地同意合併開發證明文件者,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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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第1條,申請人在申請許可開發、籌設或設置時,需要取得申請開發範圍內國有土地同意合併開發的證明文件。此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申請開發案件涉及的國有土地可以得到有效的利用和開發。根據參考資料,例如國土計畫法第25條和第27條規定了土地開發利用的原則,國有土地管理機關可以依法令規定提供土地開發許可。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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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