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倫理規範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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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得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 法官收受與其職務上無利害關係者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餽贈或其他利益,不得有損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 法官應要求其家庭成員或受其指揮、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遵守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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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倫理規範第8條,法官不得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法官只有在與職務上無利害關係者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的餽贈或其他利益,而且不得有損司法或法官的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同時,法官也應該要求其家庭成員或受其指揮、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遵守前述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法官在審判某個案件時,收受當事人或其家屬送的大筆金錢作為餽贈,這就違反了法官倫理規範第8條的規定。這種行為會損害司法的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然而,如果法官在生日或節日時收到沒有利害關係的朋友送的禮物,這就是符合正常社交禮俗的餽贈,並不會損害司法的形象。 參考資料:《司法院法官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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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