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院受理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三項停止強制治療之聲請,應確實審核下列事項,以為准駁之依據: (一)鑑定、評估合於法定程式要件。 (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之再犯危險是否顯著降低。 (三)繼續強制治療之必要性。
根據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強制治療裁定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的規定,法院在受理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三項停止強制治療之聲請時,應詳細審核以下事項作為拒絕聲請的依據: 1. 鑑定、評估合於法定程式要件:法院應確認鑑定和評估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式要件,確保相關程序的遵守。 2. 強制治療對於受處分人的再犯危險是否顯著降低:法院需要評估停止強制治療後,受處分人再犯罪的危險程度是否明顯減低,這是判斷是否應停止強制治療的重要因素。 3. 繼續強制治療的必要性:法院需要評估繼續實施強制治療是否仍然必要,這涉及到受處分人目前的狀況和治療的效果等因素。 以上內容引用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法令及該法之修正案,這些條文旨在確保法院在處理強制治療相關聲請時能夠依據一定的準則和程序做出正確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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