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遲延事件之期限及管制) 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自分案之日起;執行、聲請或聲明事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書記處會同有關單位報請院長閱後,以院長名義製作通知單送交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及其庭長,促請注意: (一)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審判事件逾九個月;稅務及土地徵收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審判事件逾一年一個月。 (二)交通裁決訴訟程序第一審審判事件逾六個月。 (三)執行事件逾一年。 (四)聲請或聲明事件逾四個月。 行政訴訟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自繫屬法院之日起,逾四十五日尚未審查終結者,由書記處會同有關單位報請院長核閱後,以院長名義製作通知單送交承辦審查人員,促請注意。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