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遲延事件之期限及管制) 行政訴訟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自分案之日起;執行、聲請或聲明事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書記處會同有關單位報請院長核閱後,以院長名義製作通知單送交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及其庭長,促請注意: (一)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審判事件逾九個月;稅務及土地徵收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審判事件逾一年一個月。 (二)交通裁決訴訟程序第一審審判事件逾六個月。 (三)執行事件逾一年。 (四)聲請或聲明事件逾四個月。 行政訴訟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自繫屬法院之日起,逾四十五日尚未審查終結者,由書記處會同有關單位報請院長核閱後,以院長名義製作通知單送交承辦審查人員,促請注意。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資料,我們無法找到與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4條直接相關的內容。因此,我們無法提供針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和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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