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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案期限實施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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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承辦人員更易時之處置) 行政訴訟事件進行中,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有更易時,應於遲延事件月報表備考欄內,註明原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姓名,並記載其接辦日期;承辦書記官欄,應記載現承辦書記官之姓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信息,具體闡述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6條的內容如下: 第6條規定了在行政訴訟事件進行中,如果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更換,應該如何處理。當有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更換時,需要在遲延事件月報表的備考欄內註明原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的姓名,並記錄新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的接辦日期。同樣地,承辦書記官欄中應該記載現任承辦書記官的姓名。 參考資料: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6條。 範例:如果在行政訴訟事件進行中,對於該事件的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進行了更換,根據該實施要點的規定,遲延事件月報表應註明原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的姓名,並記錄新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的接辦日期。同時,在承辦書記官欄中應該記載現任承辦書記官的姓名。

  • 行政訴訟名詞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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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6 條規定:「六、(承辦人員更易時之處置) 行政訴訟事件進行中,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有更易時,應於遲延事件月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