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承辦人員更易時之處置) 行政訴訟事件進行中,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有更易時,應於遲延事件月報表備考欄內,註明原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姓名,並記載其接辦日期;承辦書記官欄,應記載現承辦書記官之姓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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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承辦人員更易時之處置) 行政訴訟事件進行中,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有更易時,應於遲延事件月報表備考欄內,註明原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姓名,並記載其接辦日期;承辦書記官欄,應記載現承辦書記官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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