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事件終結後,下列各款聲請,均由原承辦庭辦理: (一)聲請公示送達。 (二)對於判決或裁定聲請更正。 (三)聲請補充判決。 (四)裁判後始發現有承受訴訟之事由。 (五)有關當事人之聲請或其他必須處理之事項。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14條,事件終結後,以下的聲請事項由原承辦庭辦理: (一)聲請公示送達:當事人向法院聲請為公示送達的程序。 (二)對於判決或裁定聲請更正:當事人對於判決或裁定提出更正的聲請。 (三)聲請補充判決:當事人要求補充判決的內容。 (四)裁判後始發現有承受訴訟之事由:當事人在裁判後才發現有新的事由需要處理。 (五)有關當事人之聲請或其他必須處理之事項:包括當事人提出其他必須處理的聲請或相關事項。 這些聲請事項均由原承辦庭辦理,具體內容可參考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14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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