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屬於行政訴訟法規定之聲請,均須編案。 就繫屬本院之事件,催請裁判或發還卷證者,應於三日內以審查庭名義函復之。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13條規定,屬於行政訴訟法規定之聲請必須進行編案。若有欲催請裁判或發還卷證的事件,最高行政法院應於三日內以審查庭名義函復相關單位。例如,如果有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聲請,最高行政法院應為該案件進行編號處理,同時若有需要催促裁判或發還卷證的情況,最高行政法院應以審查庭名義寫信回覆相關部門,要求處理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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