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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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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聲明不服,無論其所用之名稱如何,均應依照上訴程序審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表示不服,不論其所使用的名稱如何,都應按照上訴程序進行審查。 根據這一規定,當事人如果對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不滿意,可以提起上訴。上訴程序是一種司法程序,通過複審來審查原判決的正當性和法律依據是否正確。當事人必須遵循相應的上訴程序和程序要求,以確保其上訴得到正確的審查和評估。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民)第3條(正確版本以最新法源為準)

  • 行政法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 上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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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3 條規定:「三、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聲明不服,無論其所用之名稱如何,均應依照上訴程序審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