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聲明不服,無論其所用之名稱如何,均應依照上訴程序審查。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表示不服,不論其所使用的名稱如何,都應按照上訴程序進行審查。 根據這一規定,當事人如果對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不滿意,可以提起上訴。上訴程序是一種司法程序,通過複審來審查原判決的正當性和法律依據是否正確。當事人必須遵循相應的上訴程序和程序要求,以確保其上訴得到正確的審查和評估。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民)第3條(正確版本以最新法源為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