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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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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當事人逕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送交原高等行政法院依法辦理,並通知具狀人。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逕向本院聲明不服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訴訟卷宗到達以前,當事人逕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答辯狀或繳納裁判費之統一收據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4條,當事人直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狀時,應該將該上訴狀送交原被告曾經進行審理的高等行政法院辦理,並通知具有這份上訴狀的人。如果當事人對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不服並直接向最高行政法院聲明不服,則最高行政法院會按照前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理。另外,如果訴訟卷宗還沒有送達最高行政法院之前,當事人直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理由書、答辯狀或繳納裁判費的統一收據,最高行政法院會根據第一項的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範例:當事人在案件尚未進入最高行政法院程序之前,直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了上訴理由書,根據第4條的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將會要求該當事人將上訴狀送交原審高等行政法院辦理,並通知具有上訴狀的人。

  • 上訴狀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 上訴理由名詞
  • 答辯狀名詞
  • 裁判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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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4 條規定:「四、當事人逕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送交原高等行政法院依法辦理,並通知具狀人。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