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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上訴除不能補正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但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高等行政法院命其補正而未為補正者,得不行命補正之程序: (一)上訴不合程式者。 (二)當事人訴訟能力、法定代理(表)權、訴訟代理權欠缺者。 (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 關於抗告再審之補正,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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