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上訴除不能補正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但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高等行政法院命其補正而未為補正者,得不行命補正之程序: (一)上訴不合程式者。 (二)當事人訴訟能力、法定代理(表)權、訴訟代理權欠缺者。 (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 關於抗告及再審之補正,準用前項之規定。
根據詢問的情境,以下是對於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5條逐項釋義: 五、上訴除不能補正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但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高等行政法院命其補正而未為補正者,得不行命補正之程序: (一)上訴不合程式者:指上訴的程序或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如未繳交上訴費用、未按照規定提交上訴理由等。 例:若上訴人未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提交上訴書,法院會在一定期限內命其補正,如上訴人在指定期限前補正則為合法,否則可能導致上訴被駁回。 (二)當事人訴訟能力、法定代理(表)權、訴訟代理權欠缺者:指當事人在提起上訴時,沒有足夠的訴訟能力、法定代理权或訴訟代理权。 例:若上訴人未具有完全行動能力或法定代理權,或其訴訟代理人未經授權或具備法定資格,法院會在一定期限內命其補正,如上訴人在指定期限前補正則為合法,否則可能導致上訴被駁回。 (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指上訴人應當繳納的裁判費未繳納或其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 例:若上訴人未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繳納裁判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法院會在一定期限內命其補正,如上訴人在指定期限前補正則為合法,否則可能導致上訴被駁回。 關於抗告及再審之補正,準用前項之規定。 資料來源: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5條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aspx?p0=2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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