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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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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卷證齊全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上訴為不合法: (一)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提起上訴者。 (二)無上訴權人之上訴或對於不應為被上訴人之人提起上訴者。 (三)上訴已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者。 (四)撤回上訴捨棄上訴權後再行提起上訴者。 (五)上訴狀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者。 (六)上訴狀引用原審理由,而未提出上訴理由者。 (七)經定期間命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者。 (八)上訴狀不合法定程式,經定期間命其補正,不於期間內補正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6條,以下情形均被认定为上訴不合法: 一、未对高等行政法院的终局判决提起上訴。 二、非上訴權人提起上訴或对不应为被上訴人的人提起上訴。 三、上訴已经逾过了二十日的不變期間。 四、撤回上訴或放弃上訴权后再提起上訴。 五、上訴狀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 六、上訴狀引用了原審理由,而未提出上訴理由。 七、在规定期間命令补缴裁判费,逾期未缴纳。 八、上訴狀的合法程式被规定期間命令補正,但未在期限内補正。 参考资料: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

  • 上訴名詞
  • 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上訴權人名詞
  • 被上訴人名詞
  • 不變期間名詞
  • 撤回上訴名詞
  • 捨棄上訴權名詞
  • 上訴狀名詞
  • 上訴理由名詞
  • 裁判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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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6 條規定:「六、卷證齊全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上訴為不合法: (一)非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提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