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卷證齊全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上訴為不合法: (一)非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提起上訴者。 (二)無上訴權人之上訴或對於不應為被上訴人之人提起上訴者。 (三)上訴已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者。 (四)撤回上訴或捨棄上訴權後再行提起上訴者。 (五)上訴狀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者。 (六)上訴狀引用原審理由,而未提出上訴理由者。 (七)經定期間命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者。 (八)上訴狀不合法定程式,經定期間命其補正,不於期間內補正者。
根据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6條,以下情形均被认定为上訴不合法: 一、未对高等行政法院的终局判决提起上訴。 二、非上訴權人提起上訴或对不应为被上訴人的人提起上訴。 三、上訴已经逾过了二十日的不變期間。 四、撤回上訴或放弃上訴权后再提起上訴。 五、上訴狀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 六、上訴狀引用了原審理由,而未提出上訴理由。 七、在规定期間命令补缴裁判费,逾期未缴纳。 八、上訴狀的合法程式被规定期間命令補正,但未在期限内補正。 参考资料: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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