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撤回上訴狀一經提出,應即迅將繕本送達他造,及通知撤回之當事人,並發還卷宗,本案予以他結。 訴之撤回,他造於收受撤回書狀之送達後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受選定人限制為捨棄、撤回之被選定人,不得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 抗告、再審及其他聲請之撤回事件,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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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撤回上訴狀一經提出,應即迅將繕本送達他造,及通知撤回之當事人,並發還卷宗,本案予以他結。 訴之撤回,他造於收受撤回書狀之送達後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受選定人限制為捨棄、撤回之被選定人,不得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 抗告、再審及其他聲請之撤回事件,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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