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8

快速跳轉

八、抗告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法: (一)無抗告權之人提起抗告者。 (二)抗告已逾法定不變期間者。 (三)撤回抗告或捨棄抗告權後再行抗告者。 (四)對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提起抗告者(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五)對於受命法官受託法官之裁定提起抗告者(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六)對於不得聲明不服之裁定提起抗告者(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一百十一條第五項)。 (七)對於指揮言詞辯論之裁定提起抗告者(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六條至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七十條)。 (八)對於審判長命補正書狀程式或其他訴訟要件欠缺之裁定提起抗告者(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 (九)經定期間命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8條,抗告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法: 1. 無抗告權之人提起抗告者。 2. 抗告已逾法定不變期間者。 3. 撤回抗告或捨棄抗告權後再行抗告者。 4. 對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者(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5. 對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提起抗告者(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6. 對於不得聲明不服之裁定提起抗告者(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一百十一條第五項)。 7. 對於指揮言詞辯論之裁定提起抗告者(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 8. 對於審判長命補正書狀程式或其他訴訟要件欠缺之裁定提起抗告者(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 9. 經定期間命補繳裁判費,但逾期仍未繳納者。 範例: 對於一起行政訴訟案件中的裁定,原告提起抗告聲請後,若裁定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做出的訴訟程序進行中的裁定,則原告的抗告不合法。

  • 抗告名詞
  • 不變期間名詞
  • 捨棄名詞
  • 第二百六十五條條文
  • 受命法官名詞
  • 受託法官名詞
  • 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聲明不服名詞
  • 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一百十一條第五項條文
  • 言詞辯論名詞
  • 第一百三十二條條文
  • 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六條至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七十條條文
  • 訴訟要件名詞
  • 第五十九條條文
  • 第一百二十一條條文
  • 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條文
  • 裁判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8 條規定:「八、抗告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法: (一)無抗告權之人提起抗告者。 (二)抗告已逾法定不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