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對於本案判決已有合法之上訴時,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者,不得認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而應將其與上訴併案處理(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三項)。
這條法規是指在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的初步審查中,如果對於已有合法上訴的判決提起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的情況,不得以裁定駁回為由認定其抗告不合法,而應將其與上訴一起處理。這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這條法規的目的是避免對於已經有合法上訴的判決重複提起抗告程序,而應由上訴審一併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案件在地方法院作出判決後,被告提起了合法的上訴程序,而原告同時也提出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原法院在處理這個聲請時不得以裁定駁回為由,而應將該聲請與上訴一起提交上訴審審理。這樣可以避免在已經有上訴程序的情況下,出現重複的抗告程序,節省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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