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對於本案判決已有合法之上訴時,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者,不得認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而應將其與上訴併案處理(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三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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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對於本案判決已有合法之上訴時,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者,不得認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而應將其與上訴併案處理(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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