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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再審事件依下列程序處理之: (一)當事人對於本院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先調齊本案全卷進行審查,如再審之要件合法,應即送達再審理由狀繕本,並裁定命補繳裁判費。 (二)如以一狀對數個確定判決或確定裁定一併提起或聲請時,應注意各個再審案之管轄法院有無錯誤及有無逾越三十日之不變期間。 (三)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駁回後,當事人復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且於一狀中將前審案號逐一列載時,應先通知當事人陳明再審之真意,究係對原確定判決或裁定提起,抑對在後之再審判決或裁定提起,或對各審判決裁定一併提起(如係數個再審案一併提起,應作為數案分別處理),經調查明白後,除已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不能補正者外,應依其陳明之真意徵收裁判費。如有屬本院管轄者,應於卷面註明。 (四)再審之訴應具備下列要件: 1.須係對於確定之終局判決提起。 2.須未逾再審之不變期間(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3.須表明再審之理由(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四條)。 4.須依規定繳納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三第一項)。 5.須原確定判決之當事人或該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之人提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四條)。 6.須非前訴訟程序判決勝訴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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