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再審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法: (一)非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者。 (二)非原確定判決之當事人,或該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之人,提起再審者。 (三)前訴訟程序勝訴之當事人,提起再審者。 (四)已逾再審法定不變期間者。 (五)未表明再審理由者。 (六)經定期間命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者。 (七)其他不合法定程式,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聲請再審,準用前項之規定。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11條,提起再審之訴必須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否則將視為不合法: (一)提起再審的當事人並非確定終局判決的當事人。 (二)提起再審的當事人並非原確定判決所涵蓋的當事人,或者該確定判決的既判力所及之人。 (三)已在前訴訟程序中勝訴的當事人提起再審。 (四)提起再審的當事人已超過再審法定的不變期間。 (五)未在申請中明確說明再審理由。 (六)已經被指定的期間內未繳納裁判費。 (七)其他違反法定程序而經指定補正的,逾期未補正。 然而,根據問題提供的資訊,並沒有具體描述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11條的內容。因此,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