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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再審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法: (一)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者。 (二)非原確定判決之當事人,或該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之人,提起再審者。 (三)前訴訟程序勝訴之當事人,提起再審者。 (四)已逾再審法定不變期間者。 (五)未表明再審理由者。 (六)經定期間命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者。 (七)其他不合法定程式,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聲請再審,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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