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八、對於共同訴訟,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依法應由數人一同起訴之必要共同訴訟,其中一人無訴訟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者,應先命補正。 (二)訴訟標的對於各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已在上訴期間內提起合法之上訴,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訴訟標的對於各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提起合法之上訴,其效力既及於全體,則其他共同訴訟人另狀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上訴理由,仍應認其上訴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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