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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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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對於共同訴訟,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依法應由數人一同起訴必要共同訴訟,其中一人無訴訟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者,應先命補正。 (二)訴訟標的對於各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已在上訴期間內提起合法之上訴,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訴訟標的對於各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提起合法之上訴,其效力既及於全體,則其他共同訴訟人另狀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上訴理由,仍應認其上訴為合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38條的規定,針對共同訴訟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如果必要的共同訴訟中,其中一人無法訴訟能力,且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應要求補正。 (二)對於訴訟標的對於各共同訴訟人必須合一確定的情形,如果其中一人已在上訴期間內提起了合法的上訴,則其效力及於全體共同訴訟人。 (三)對於訴訟標的對於各共同訴訟人必須合一確定的情形,如果其中一人提起了合法的上訴,則其效力及於全體共同訴訟人。其他共同訴訟人即使沒有按時提起上訴,也沒有支付裁判費、並未陳述上訴理由,仍應認定其上訴為合法。 根據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的明文規定以及最高法院的判例,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的行為有利於全部共同訴訟人的情況下,其效力及於全體。另外,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也適用於家事訴訟中,共同訴訟必須合一確定的原則。根據判例要旨,最高法院在幾次判決中明確了共同訴訟人中一人的行為有利於共同訴訟人,即使其他共同訴訟人對下級法院的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該上訴行為仍然有效且效力及於全體共同訴訟人。 至於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38條,根據該條規定,對於共同訴訟,需要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一)對於必要的共同訴訟中,如果其中一人缺乏訴訟能力且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應先要求補正。 (二)對於訴訟標的對於各共同訴訟人必須合一確定的情形,如果其中一人在上訴期間內提起了合法的上訴,該上訴的效力及於全體共同訴訟人。 (三)對於訴訟標的對於各共同訴訟人必須合一確定的情形,如果其中一人提起了合法的上訴,該上訴的效力即使對於其他共同訴訟人來說未能按時提起上訴、未支付裁判費、並未清楚陳述上訴理由,仍然應該認定該上訴為合法。 以上是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所能得出的理解和解釋。

  • 起訴名詞
  • 必要共同訴訟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合一確定名詞
  • 上訴期間名詞
  • 上訴名詞
  • 裁判費名詞
  • 上訴理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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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38 條規定:「三十八、對於共同訴訟,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依法應由數人一同起訴之必要共同訴訟,其中一人無訴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