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審判長所定補繳裁判費之期間,不因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而停止進行。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37 條,當審判長所定的補繳裁判費期限到期後,即使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審判程序不會因此而停止進行。這意味著即使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他們仍然需要在規定的補繳裁判費期限內保持補繳的義務,以確保審判程序能夠繼續進行。該條款的內容沒有提供實際範例或具體案例,因此無法提供相關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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