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訴訟救助專屬於受救助人一身專屬之權利,受救助人死亡者,其效力當然消滅。受救助人為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者,於合併消滅時,亦同。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36 條規定,訴訟救助是受救助人專屬的權利,如果受救助人死亡,那麼訴訟救助的效力就會消滅。如果受救助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在合併消滅時,情況也是一樣的。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36 條適用說明 相關範例:例如,如果一個人在訴訟中獲得了訴訟救助,但在訴訟期間去世,那麼他的繼承人將無法繼續享受暫免訴訟費用的權利,而需要補交相應的訴訟費用。另外,如果一個公司在訴訟中獲得了訴訟救助,但在之後合併消滅,那麼該公司的訴訟救助權利也會隨之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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