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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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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於保全程序准予訴訟救助者,其效力不及於本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35條,如果經保全程序准予訴訟救助,則該訴訟救助的效力不及於本訴。這意味著雖然當事人在保全程序中獲得了訴訟救助,但該裁定或決議僅適用於保全程序,並不會對主要訴訟案件產生影響。 這一條規定是為了明確界定訴訟救助的範圍和效力。它強調了訴訟救助的局限性,並確保其只適用於保全程序。這意味著訴訟救助的裁定或決議不能直接影響主要訴訟案件的審理和結果。 例如,在一個行政訴訟案件中,當事人可能在保全程序中申請暫時禁令或賠償救濟。如果他們成功獲得訴訟救助,該裁定或決議只適用於保全程序,並不會對主要訴訟案件產生影響。最終的判決或裁定仍然需要在主訴訟程序中做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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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35 條規定:「三十五、於保全程序准予訴訟救助者,其效力不及於本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