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於保全程序准予訴訟救助者,其效力不及於本訴。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35條,如果經保全程序准予訴訟救助,則該訴訟救助的效力不及於本訴。這意味著雖然當事人在保全程序中獲得了訴訟救助,但該裁定或決議僅適用於保全程序,並不會對主要訴訟案件產生影響。 這一條規定是為了明確界定訴訟救助的範圍和效力。它強調了訴訟救助的局限性,並確保其只適用於保全程序。這意味著訴訟救助的裁定或決議不能直接影響主要訴訟案件的審理和結果。 例如,在一個行政訴訟案件中,當事人可能在保全程序中申請暫時禁令或賠償救濟。如果他們成功獲得訴訟救助,該裁定或決議只適用於保全程序,並不會對主要訴訟案件產生影響。最終的判決或裁定仍然需要在主訴訟程序中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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