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曾經准予訴訟救助者,其效力及於上訴審,但不及於反訴、再審之訴及因訴之變更或追加而生之新訴。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34條,准予訴訟救助的效力及於上訴審,但不及於反訴、再審之訴及因訴之變更或追加而生之新訴。這表示如果當事人在審判程序中獲得訴訟救助,該救助的效果將持續至上訴審。然而,此救助的效力僅適用於一般的上訴案件,而不包括反訴、再審案件或因訴訟變更或追加而產生的新訴訟。這是為了確保訴訟救助僅適用於原始訴訟的範圍,而不擴大到其他相關的訴訟程序。 參考資料: -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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