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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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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曾經准予訴訟救助者,其效力及於上訴審,但不及於反訴再審之訴及因訴之變更或追加而生之新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34條,准予訴訟救助的效力及於上訴審,但不及於反訴、再審之訴及因訴之變更或追加而生之新訴。這表示如果當事人在審判程序中獲得訴訟救助,該救助的效果將持續至上訴審。然而,此救助的效力僅適用於一般的上訴案件,而不包括反訴、再審案件或因訴訟變更或追加而產生的新訴訟。這是為了確保訴訟救助僅適用於原始訴訟的範圍,而不擴大到其他相關的訴訟程序。 參考資料: -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

  • 上訴名詞
  • 反訴名詞
  • 再審之訴名詞
  • 訴之變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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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34 條規定:「三十四、曾經准予訴訟救助者,其效力及於上訴審,但不及於反訴、再審之訴及因訴之變更或追加而生之新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