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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三、事件繫屬本院後,當事人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除應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者外,先依職權裁定命為承受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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