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事件繫屬本院後,當事人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除應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者外,先依職權裁定命為承受訴訟。
根據問題描述,要針對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33條進行釋義,然而在所提供的資料中並未提及該條法規,因此無法提供條文釋義或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