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訴訟程序之停止,如無承受訴訟之聲明,應調查有無依法應承受訴訟之人及其姓名、年齡、住址;有無法定代理人並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年齡、住址,暨其與本人之關係;應承受之人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並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年齡、住址。並命應為承受訴訟之人,聲明承受訴訟。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32條,如果訴訟程序需要停止,但沒有承受訴訟的聲明,法院應該進行調查,確認是否有依法應承受訴訟的人以及該人的姓名、年齡和住址。另外,法院也需要確認是否有法定代理人以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的關係,如果訴訟應由法人承受,還需要確認法人的名稱、事務所以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年齡和住址。最後,法院應要求應該承受訴訟的人聲明承受訴訟。 根據上述解釋,我無法提供與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32條相關之具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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