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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二、訴訟程序之停止,如無承受訴訟之聲明,應調查有無依法應承受訴訟之人及其姓名、年齡、住址;有無法定代理人並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年齡、住址,暨其與本人之關係;應承受之人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並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年齡、住址。並命應為承受訴訟之人,聲明承受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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