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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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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訴訟程序之停止,如無承受訴訟之聲明,應調查有無依法應承受訴訟之人及其姓名、年齡、住址;有無法定代理人並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年齡、住址,暨其與本人之關係;應承受之人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並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年齡、住址。並命應為承受訴訟之人,聲明承受訴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32條,如果訴訟程序需要停止,但沒有承受訴訟的聲明,法院應該進行調查,確認是否有依法應承受訴訟的人以及該人的姓名、年齡和住址。另外,法院也需要確認是否有法定代理人以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的關係,如果訴訟應由法人承受,還需要確認法人的名稱、事務所以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年齡和住址。最後,法院應要求應該承受訴訟的人聲明承受訴訟。 根據上述解釋,我無法提供與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32條相關之具體案例。

  • 承受訴訟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承受名詞
  • 法人名詞
  • 聲明承受訴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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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32 條規定:「三十二、訴訟程序之停止,如無承受訴訟之聲明,應調查有無依法應承受訴訟之人及其姓名、年齡、住址;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