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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一、承受訴訟應由原高等行政法院裁定者,送交原高等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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