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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
第 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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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
承受訴訟
應由原高等
行政法
院裁定者,送交原高等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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