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當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者,除本院應處理部分外,應送交收費法院辦理。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30條,當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時,除了本院應處理的部分,還需將申請送交收費法院辦理。具體收費法院的詳細規定和程序可以參考最高行政法院收費規定或相關的司法院公告文件。這個條文主要是為了確保申請退還裁判費的程序能夠妥善進行,並且符合相關的收費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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