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九、當事人撤回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者,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得聲請退還所繳再審裁判費三分之二(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或第二百八十三條準用第二百八十一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二十九、當事人撤回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者,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得聲請退還所繳再審裁判費三分之二(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或第二百八十三條準用第二百八十一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