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九、當事人撤回再審之訴再審之聲請者,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得聲請退還所繳再審裁判費三分之二(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或第二百八十三條準用第二百八十一條)。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