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當事人撤回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者,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得聲請退還所繳再審裁判費三分之二(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或第二百八十三條準用第二百八十一條)。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29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撤回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時,可以適用各該審級訴訟程序的相關規定,並且可以聲請退還所繳的再審裁判費三分之二。這個規定參考了行政訴訟法第281條或準用第281條的第283條。 Example: 如果一個當事人在再審程序中決定撤回其訴或再審之聲請,並且適用最高行政法院相關的訴訟程序規定,該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退還所繳的再審裁判費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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