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當事人如尚未依法繳足起訴、上訴或抗告應繳納之裁判費時,其所得聲請退還者,應限於所繳納超過應繳裁判費三分之一之部分。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28 條,如果當事人尚未依法全額繳納起訴、上訴或抗告所應繳納的裁判費用,且聲請退還時,所得退還的金額應限於超過應繳納裁判費用三分之一的部分。 這意味著當事人只有在超過應繳納裁判費用三分之一的金額之後,才能聲請退還未繳納的裁判費用。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當事人按時繳納裁判費用,並避免未繳費用對審判程序造成不必要的延遲。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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