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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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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當事人如尚未依法繳足起訴上訴抗告應繳納之裁判費時,其所得聲請退還者,應限於所繳納超過應繳裁判費三分之一之部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28 條,如果當事人尚未依法全額繳納起訴、上訴或抗告所應繳納的裁判費用,且聲請退還時,所得退還的金額應限於超過應繳納裁判費用三分之一的部分。 這意味著當事人只有在超過應繳納裁判費用三分之一的金額之後,才能聲請退還未繳納的裁判費用。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當事人按時繳納裁判費用,並避免未繳費用對審判程序造成不必要的延遲。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

  • 起訴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裁判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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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28 條規定:「二十八、當事人如尚未依法繳足起訴、上訴或抗告應繳納之裁判費時,其所得聲請退還者,應限於所繳納超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