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七、經言詞辯論之事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不經言詞辯論之事件,於裁判作成前,當事人撤回上訴、抗告者,得於撤回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法院宜主動告知當事人得聲請退費,遇有聲請退費時,應儘速辦理。(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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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經言詞辯論之事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不經言詞辯論之事件,於裁判作成前,當事人撤回上訴、抗告者,得於撤回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法院宜主動告知當事人得聲請退費,遇有聲請退費時,應儘速辦理。(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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