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經言詞辯論之事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不經言詞辯論之事件,於裁判作成前,當事人撤回上訴、抗告者,得於撤回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法院宜主動告知當事人得聲請退費,遇有聲請退費時,應儘速辦理。(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27條規定,當事人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上訴或抗告,可以在撤回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在該審級所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該條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和第八十四條。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的說明,法院應主動告知當事人有權聲請退費,並且當遇到聲請退費的情況時,應盡快辦理相關手續。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27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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