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六、當事人以一訴狀提起再審之訴,以有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同條第九款至第十四款為理由者,前者專屬本院管轄,後者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為兩個再審之訴,其經高等行政法院就後者予以裁判,而將前者移送本院者,仍應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三第一項徵收裁判費。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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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當事人以一訴狀提起再審之訴,以有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同條第九款至第十四款為理由者,前者專屬本院管轄,後者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為兩個再審之訴,其經高等行政法院就後者予以裁判,而將前者移送本院者,仍應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三第一項徵收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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