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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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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當事人以一訴狀提起再審之訴,以有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同條第九款至第十四款為理由者,前者專屬本院管轄,後者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為兩個再審之訴,其經高等行政法院就後者予以裁判,而將前者移送本院者,仍應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三第一項徵收裁判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26 條規定,當事人以一訴狀提起再審之訴時,必須具備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的情形,或是第九款至第十四款的情形。根據該條規定,前者指的是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的情形,也就是原判決所適用的法規與該案應適用的現行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後者指的是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的情形,也就是判決理由與主文內容適得其反。若再審之訴屬於前者情形,則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若再審之訴屬於後者情形,則應由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如果原高等行政法院已就後者情形作出裁判並將前者情形移送最高行政法院,仍應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的規定徵收裁判費。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26 條 (109.10.02)

  • 再審之訴名詞
  • 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條文
  • 行政法名詞
  • 裁判名詞
  • 第九十八條之三第一項條文
  • 徵收名詞
  • 裁判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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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26 條規定:「二十六、當事人以一訴狀提起再審之訴,以有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同條第九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