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經本院發回更審,於更審程序不補徵第一審裁判費。惟對更審判決不服,於施行後復提起上訴者,應依修正後之規定徵收上訴裁判費。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25 條的規定,民國96年8月15日之前已經進入訴訟程序且經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的案件,在進行更審程序時不需要補繳第一審的裁判費用。然而,如果對於更審判決持有不滿意見,在施行修正後(民國96年8月15日以後)再度提出上訴的話,則需要按照修正後的規定支付上訴裁判費用。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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