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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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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經本院發回更審,於更審程序不補徵第一審裁判費對更審判決不服,於施行後復提起上訴者,應依修正後之規定徵收上訴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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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25 條的規定,民國96年8月15日之前已經進入訴訟程序且經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的案件,在進行更審程序時不需要補繳第一審的裁判費用。然而,如果對於更審判決持有不滿意見,在施行修正後(民國96年8月15日以後)再度提出上訴的話,則需要按照修正後的規定支付上訴裁判費用。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繫屬名詞
  • 發回更審名詞
  • 裁判費名詞
  • 名詞
  • 上訴名詞
  • 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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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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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25 條規定:「二十五、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經本院發回更審,於更審程序不補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