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五、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經本院發回更審,於更審程序不補徵第一審裁判費。惟對更審判決不服,於施行後復提起上訴者,應依修正後之規定徵收上訴裁判費。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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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經本院發回更審,於更審程序不補徵第一審裁判費。惟對更審判決不服,於施行後復提起上訴者,應依修正後之規定徵收上訴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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