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四、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於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行政訴訟事件,應否徵收裁判費,以為訴訟行為(如起訴、上訴、抗告、再審、聲請)時之法律規定為準。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二十四、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於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行政訴訟事件,應否徵收裁判費,以為訴訟行為(如起訴、上訴、抗告、再審、聲請)時之法律規定為準。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