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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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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於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行政訴訟事件,應否徵收裁判費,以為訴訟行為(如起訴上訴抗告再審、聲請)時之法律規定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24條,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對於施行前已經繫屬但尚未終結的行政訴訟事件,應按照施行前的法律規定是否徵收裁判費。這可以根據在施行前的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來確定。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繫屬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徵收名詞
  • 裁判費名詞
  • 訴訟行為名詞
  • 起訴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再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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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24 條規定:「二十四、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於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行政訴訟事件,應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