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於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行政訴訟事件,應否徵收裁判費,以為訴訟行為(如起訴、上訴、抗告、再審、聲請)時之法律規定為準。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24條,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對於施行前已經繫屬但尚未終結的行政訴訟事件,應按照施行前的法律規定是否徵收裁判費。這可以根據在施行前的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來確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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