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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三、當事人指定郵局專用信箱作為送達處所並向法院陳明者,以應受送達文書到達該郵局專用信箱時為送達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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