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當事人指定郵局專用信箱作為送達處所並向法院陳明者,以應受送達文書到達該郵局專用信箱時為送達之時。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23條,當事人如果指定郵局專用信箱作為送達處所並向法院陳明,則當該送達文件到達郵局專用信箱時,即視為送達完成。這意味著,即使受送達人未在郵局開啟該專用信箱或未領取郵件,送達仍然有效。 舉例來說,如果當事人在法院案件中指定了郵局專用信箱作為送達處所並向法院陳明,而法院在寄送文件後將其送達到郵局專用信箱,則此文件被視為已經正確送達,不受受送達人未開啟信箱或未領取郵件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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