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未依送達證書上之記載為送達、送達顯不合法或送達顯有疑義,致影響上訴、抗告或再審法定期間之計算者,應函請高等行政法院調查或囑其補正。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22條,如果送達證書上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送達本身顯然不合法或存在疑義,導致影響上訴、抗告或再審的法定期間計算,就應該函請高等行政法院進行調查或要求其進行補正。這表示在確定上訴、抗告或再審的期限時,必須要確定送達是否合法與正確。如果找不到證據證明合法送達,就需要向高等行政法院請求進行調查,以確定送達的情況。 資料來源: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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