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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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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當事人有數人而送達代收人僅一人者,送達文書件數以當事人之人數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21 條的規定,當事人有數人而送達代收人僅一人的情況下,送達文書件數應以當事人的人數為基準。也就是說,每個當事人都應該收到相同數量的送達文書件。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個訴訟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各有三人,而送達代收人僅有一人。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規定,送達文書件數應該是六份,每個當事人都應該收到三份文書。這樣可以確保每個當事人都能及時了解案件的進展和相關文件。

  • 送達代收人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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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21 條規定:「二十一、當事人有數人而送達代收人僅一人者,送達文書件數以當事人之人數為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