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當事人有數人而送達代收人僅一人者,送達文書件數以當事人之人數為準。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21 條的規定,當事人有數人而送達代收人僅一人的情況下,送達文書件數應以當事人的人數為基準。也就是說,每個當事人都應該收到相同數量的送達文書件。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個訴訟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各有三人,而送達代收人僅有一人。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規定,送達文書件數應該是六份,每個當事人都應該收到三份文書。這樣可以確保每個當事人都能及時了解案件的進展和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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