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十一、聲請法官、參審員、書記官或通譯迴避,應另立卷宗號數。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1 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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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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