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除別有規定外,下列情形不得另立卷宗號數: (一)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判。 (二)程序中所為之聲請或聲明。 (三)停止審理程序及撤銷停止審理程序之案件。
根據該法規,除非有別的規定,以下情況不得另立卷宗號數: (一)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判。 (二)程序中所為之聲請或聲明。 (三)停止審理程序及撤銷停止審理程序之案件。 參考資料: 根據《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12條明確列出不得另立卷宗號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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