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分案時應將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之資料分別輸入電腦存檔,並列印分案清單及卷宗封面,交由承辦書記官簽收。
根據這段文本所提到的參考資料,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4 條規定,分案時應將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之資料分別輸入電腦存檔,並列印分案清單及卷宗封面,交由承辦書記官簽收。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在分案過程中,相關的個人資料能夠被正確地保存和組織,以便後續的處理和審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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