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書記官對新收案件應即逐件查點卷證,如有不符,迅即通知分案人員查明處理。
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15條規定,書記官在新收案件後應立即查驗相關卷證,如果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情況,應立即通知分案人員進行處理。該規定旨在確保懲戒及職務案件的處理程序正確無誤。舉例來說,如果書記官在查驗卷證時發現遺漏了重要的文件或證據,根據該規定,書記官應立即通知分案人員以解決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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