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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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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法官認已分案件,依規定應迴避或宜自行迴避者,應簽報審判長轉送懲戒法院院長(以下簡稱院長)可後另行改分。法官因迴避退還案件改分者,於下次分案時補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如果法官認為自己應該迴避或宜自行迴避案件,他應該簽報審判長轉送懲戒法院院長核可後再重新分案。如果法官因為迴避而退還案件,他在下次分案時,應該再次補分。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6 條。根據該資料,如果法官對某個案件應該迴避,他應該向審判長簽報,並經由懲戒法院院長核准後重新分案。如果法官因為迴避而退還案件,他應該在下次分案時補分。

  • 自行迴避名詞
  • 懲戒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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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6 條規定:「十六、法官認已分案件,依規定應迴避或宜自行迴避者,應簽報審判長轉送懲戒法院院長(以下簡稱院長)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